这期
我们就来讲讲
迟报报表不可取 接受处罚悔不该
案例回放
2021年10月,临近报表截止时间,XX县XX企业仍未报送报表,该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单位统计工作人员,发送催报信息,对方却一直没有反应。最终报表关网截止时,该单位也未上报相关统计报表。县统计局随即向该单位发出《统计调查表催报单》,要求该单位在次日上报报表。该单位在《统计调查表催报单》规定时间前,以纸质报表的形式上报了统计数据。最终该单位被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案件剖解
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,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。迟报行为的存在,破坏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,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。虽然近年来统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,但仍有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,不学习统计法律法规,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送日期不甚了解,不履行及时报送的义务。
普法时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,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,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,不得迟报、拒报统计资料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,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小编提醒
《统计法》是统计工作的准绳和依据,是保障科学、有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效武器。通过法律手段组织并实施各项统计工作,规范各类统计调查活动,理顺统计工作中的各种关系,既是现实的需要,也是必然的选择。
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、及时地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,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、可靠的基础。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,确保统计报表及时上报,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现象,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,营造和谐的统计环境。
以案说法 以案为鉴
武义统计“统计普法”栏目持续更新中
下期与您不见不散!
供稿:祝顺玉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